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综[2008]5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8-11
实施时间: 2008-8-1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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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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