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煤矿矿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6]16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4
实施时间: 2006-11-14
失效时间: 2011-4-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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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企业或个人转让煤矿矿井的情况不断出现,各地多次就转让煤矿矿井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请示省局,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企业或个人转让煤矿矿井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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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煤矿和其它矿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的规定,本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