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对房地产公司销售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请示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2]17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2
实施时间: 2002-9-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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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铜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区《关于房地产公司销售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铜地税呈[2002]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条例》第五条还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同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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