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5]2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1
实施时间: 2005-3-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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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年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
  开具完税证明,不仅是税法的要求,也是提高地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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