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6]1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5
实施时间: 2006-1-25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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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需“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的,应由其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15日前,随同办理房产税纳税申报时申报,提供《房产税扣减房屋附属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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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房产税扣减房屋附属原设备和配套设施申报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