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请协助报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的函
发文文号: 商资服函[2010]133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0-5-10
实施时间: 2010-5-10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61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5号)的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近期,商务部将向国务院上报有关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情况,现商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督促辖内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尽快按要求提交2009年全年及2010年一季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200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2009年度《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