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3]6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6
实施时间: 2003-1-16
法规类型: 林业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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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农业特产税
  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以下简称次小薪材),凡符合下列内容及标准之一,可依法免征农业特产税。
  1对采伐小径材(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经区县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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