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稽查系统税收自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10]5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24
实施时间: 2010-3-24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33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去年以来,全省国税稽查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税收自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办法(试行)》等规定,组织部分纳税人开展税收自查,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稽查系统的税收自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税收自查的意义
  税收自查自纠既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鼓励纳税人税收自查,对自查自纠的问题视具体情节予以区别对待,是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节约检查资源、提高检查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二、准确把握税收自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