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服字[2009]3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27
实施时间: 2009-4-1
失效时间: 2010-4-1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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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须经省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在山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年审合格,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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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72号)的规定,本文件自 2010年4月15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