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桂价费字[2003]9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84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函》(桂国税函[2001]524号)悉。为加强我区普通发票收费管理,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保证发票在印制、保管、运输等过程中费用开支的需要,正常发挥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特殊作用,经研究,同意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将自治区国税、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含发票领购簿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部门在销售普通发票过程中,一律不得加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1:广西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全区统一收费标准表.doc    
附件2:广西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全区统一收费标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