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京财采购[2001]174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9-17
实施时间: 2001-9-17
失效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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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拨款的依据。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完全、及时地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是指供应商、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当事人须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资质审查或授权委托,才具备政府采购合同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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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6]27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