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11
实施时间: 2010-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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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受理申报材料。市、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会同税务部门联合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的申报材料初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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