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农业税收业务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农税[2003]284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10-29
实施时间: 2003-10-29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311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市本级各地税征管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业务费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3]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落实农业税收业务经费的预算安排,加强农业税收业务费的使用管理,确保农业税收征管业务的正常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收业务费的使用范围
  1、农业税收票证、帐册、征管资料、政策法规、统计资料等的印刷费用。
  2、支付代征代扣和协税护税单位的费用。
  3、农税征管信息化建设费用。包括购置征管设备、开发农业税收征管软件,组织农税征管软件的推广、培训等费用。
  4、农税征收机关购置办公设备、交通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