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发[2007]4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30
实施时间: 2007-9-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366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县地方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缴费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现就“五费合征”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伤保险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精神,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关于市内、外已参保人员的单位缴费工资总额扣减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舟山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