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防伪标志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7]2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4-29
实施时间: 2007-4-29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623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印制管理的通知》(鲁财综便函[2003]3号)规定,为切实做好财政票据防伪工作,提高票据防伪功能,现将票据使用防伪标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防伪功能,经研究,确定三家防伪油墨生产公司为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防伪油墨供应商(见附件一),由各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在此范围内自行选择供应商生产的防伪油墨。
  二、凡属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必须加印防伪标志。防伪标志内容包括:票据监制章、票据号码、SDCZ(“山东财政”的拼音缩写)防伪标志。票据监制章和号码使用“红发红”荧光防伪油墨,SDCZ由原无色红改为无色黄防伪油墨(见附件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