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区县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发文文号: 京财统评[2001]54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3-30
实施时间: 2001-4-2
失效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清产核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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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认真做好北京市区县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依据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对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清理,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二、凡列入北京市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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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6]27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