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旧房及建筑物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07]78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10
实施时间: 2007-10-10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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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分局,稽查局:
  最近,各地反映: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指非住房,下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相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政策界限不够统一,执行难度较大。经研究,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且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凡转让价格真实可靠的,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至转让年度每年加计5%计算。
  二、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旧房及建筑物,有证据表明在取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时的确已支付或承担相应的价款,但无法取得合法支付凭证的(如:通过企业转制或由政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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