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金华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征[2008]85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24
实施时间: 2008-10-2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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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税局、地税局有关处室、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文件精神,经金华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启用《地方税费代征管理系统》,由金华市国家税务局向在国税门征代开发票的临时纳税人代征地方税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费代征范围及标准
  1、地方税费代征范围。金华市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的临时纳税人门征税款,从2008年11月1日起按规定代征地方税费。国、地税共管“双定”户地方税费的代征,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
  2、地方税费征收标准。
  按国税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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