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01]85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5-18
实施时间: 2001-5-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44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42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局清理自身收费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和《票据购领证》三项工本性收费,由市财政局票据中心免费发放。
  二、请各区县财政局到市物价局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0〕425号,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