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协[2000]120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0-7-31
实施时间: 2000-7-31
失效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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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协字〔2000〕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中不包括退休人员。
  二、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少于15名职龄内注册会计师(含合伙人),其中退休注册会计师比例不得超过20%,考核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比例不得超过50%。要有相应的助理人员(一般一名注师配置不少于一名的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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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6]27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