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征[2003]1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6
实施时间: 2003-10-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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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随着我省经济的稳步发展,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户数急剧上升,个体税收成为新的税源增长点。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使个体税收征管的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促进我省个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经省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下岗工人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下岗工人再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缓解当前就业的紧张形势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也是个体工商户利益的再一次调整,工作涉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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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领购的普通发票必须限期缴销,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填写《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报请县级国税机关审查核准”的规定因如下原因自2004年4月1日起取消:
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省局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号:浙国税法[2004]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3-21
实施时间:20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