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价[收]字[2000]17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4-12
实施时间: 2000-5-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28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各委、办、局、公司,农发行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市联社、市各信托投资公司、四通财务公司、华北电力财务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