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10]4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5
实施时间: 2010-1-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326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分局、稽查局,各有关缴费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对象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已办理缴费登记,应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缴费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下列单位暂不实行年终结算:
  (一)实行定期定额、随到随征管理的企业;
  (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由总机构或母公司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社保费的所属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结算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1:《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doc    
附件2:《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填表说明.doc    
附件3:《2009年度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