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税款退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计[2006]174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0
实施时间: 2006-12-2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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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市财政局农税中心: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浙地税函〔2006〕45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对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先缴入国库,再视其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按规定全部或部分办理减免退库。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管理。对纳税人出售自有现住房1年内(以售房时签订的合同(协议)和重新购房签订的购房合同日计算起止日期)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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