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机构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4]45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3
实施时间: 2004-3-3
失效时间: 2007-12-2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30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征管局,各保险公司分公司: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现将中国保监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和重申保险中介机构使用〈浙江省中介服务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浙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保险中介机构发票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人等保险中介机构都必须依法办理保险中介业务资格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手续不全的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发文部门: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0
实施时间:20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