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二[2000]159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7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2007-12-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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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本级各分局、稽查局:
  为推进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浙地税二(2000)10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方便纳税人、简化税收征收管理手续、堵塞征管漏洞的原则,对嘉兴市本级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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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发文部门: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0
实施时间:20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