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二[2000]24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7
实施时间: 2000-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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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本级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1999]28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省委[1998]15号文件精神,对安置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不到30%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主管地税分局批准,可按实际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人数人均年1500元的标准给予三年内,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时予以税前扣除。
  安置人员是指招用非本企业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安置人员,具体包括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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