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所得税门征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地税政发[2010]2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1
实施时间: 2010-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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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平衡税负,市局重新制定了《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出规定,请贯彻执行。
  1.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房产按有关规定执行;
  3.按规定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或纳税项目门征开票时不带征所得税,对行政单位和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
  不带征所得税;
  4.对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报酬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门征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5.税务检查、稽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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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台州市税收门征所得税征收率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