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06]113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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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处室、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1、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非普通住宅,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在其转让时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其他房产,在其转让时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居民个人转让居住未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和其他房产,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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