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地税政[2006]206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6
实施时间: 2006-11-6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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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温州实际,对有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暂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与范围
  1、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纳税人应该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
  2、对申请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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