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2
实施时间: 2004-10-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259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税务分局:
  现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批复》(丽政函〔2004〕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标准暂定为1元/吨。
  二、除建筑用石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仍暂缓征收资源税。
  三、各单......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