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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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征管局、第二征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核)管理办法
  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核)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是指:坏帐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加速折旧、弥补亏损、总机构管理费、企业财产损失等。
  二、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企业,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以前向主管地税征管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定报送资料:
  坏帐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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