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政[2006]93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17
实施时间: 2006-8-17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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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处室(局、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中心市区(南环路以北至北环路、教工路以东至站前路和东环路)划分为小城市一级,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2.除中心市区以外的市区及各办事处辖的其它地区为小城市二级,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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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文件中关于每平方米单位税额标准的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丽地税政[2007]110号
发文部门: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12
实施时间:2007-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