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规[2006]77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1
实施时间: 2006-5-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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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对市本级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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