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规[2005]109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17
实施时间: 2005-10-17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298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
  根据《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丽地税规〔2005〕84号)等规定,现对做好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
  (一)达不到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二)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出申请......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