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规[2006]10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4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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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1月1日(费款所属期)开始,缴费人应按月申报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符合减免条件,确因资金紧张,无法全额按期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经主管税务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务分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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