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丽水市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 丽地税征[2003]85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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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夯实征管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经营收入,不论是否达到起征点,均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
  二、个体工商户应该合法经营,建帐建证,依法纳税。未按规定建帐或帐证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应提出定额管理申请,并如实填写《丽水市地方税收定期定额调查核定(调整)表》,列入双定户管理。
  三、主管地税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填写的《丽水市地方税收定期定额调查核定(调整)表》,按照“三等九级”管理办法进行实地稽核,填写稽核报告,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可确定为未达起征点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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