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医疗卫生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征[2007]120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10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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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现将《丽水市医疗卫生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丽水市医疗卫生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丽水市医疗卫生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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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的“第八条 第三款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上述法规文件中有关营业税的相关规定部分废止:
发文标题:营业税暂行条例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540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8-11-10
实施时间:2009-1-1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文件中有关营业税的相关规定部分废止:

发文标题: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文部门: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2-12
实施时间: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