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建筑用石资源税征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征[2009]22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5
实施时间: 2009-2-25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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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创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现就市本级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丽水市本级范围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建筑用石资源税。
  二、建筑用石资源税实行预征与年终结算相结合的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财务核算较健全、能真实完整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纳税人,实行预征与年终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次年5月31日前按规定自行结算,多退少补;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真实完整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纳税人,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标准征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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