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6]75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7
实施时间: 2006-8-1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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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将个人住房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其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转让免征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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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