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函[2002]52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84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局稽查局:
  你局金地税稽综[2002]21号《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市局研究,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组织条例》、省地税局浙地税二[1995]217号文件规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按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照章纳税。村经济合作社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