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2]102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2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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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征管局,稽查局:
  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将近期各单位反映的一些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予贯彻执行。
  一、对处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的纳税人,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亏损额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如有应纳税所得,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待弥补亏损部分的所得额,应计算预缴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手续允许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办理。
  二、根据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权责发生制等原则,对有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支出,如在借款合同期内的允许预提并在税前扣除,没有借款合同(协议)的,不得预提和税前扣除。纳税人签订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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