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2]129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18
实施时间: 2002-9-18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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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征管局,稽查局,各有关企业:
  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交付使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2、施工单位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即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销售的商品房若处于闲置状态,可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若用于生产经营的,从投入使用之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若用于出租的,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从出租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明显低价销售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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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