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农[2004]20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9-13
实施时间: 2004-9-13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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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向所在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报减免,经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报省财政厅办理减免手续。
  二、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的,由地级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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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xls    
附件2: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