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8]39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2
实施时间: 2008-5-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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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一些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抓紧贯彻落实。
  一、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08年起,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季度预缴:
  本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本季度计税利润总额×税率;
  本季度计税利润总额=本季度会计利润总额+本季度新增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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