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4]16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0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12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征管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工作,经市局研究,现将印花税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1、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金政发[2004]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扶持外贸企业发展,市局决定下调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外销业务的购销合同印花税的核定比例。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50%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商业企业按销售收入25%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
  2、对于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金融保险业2004年1月1日前签订并已自行贴花缴纳印花税的购销合同,如果销售收入是2004年体现的,纳税人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