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地税二[2003]359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6
实施时间: 2003-12-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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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市级各企业主管局(控股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各区计经局:
  为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其他纳税人及其个人借款而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在6.9%以内按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金融机构一年期基准利率为5.31%)。
  二、根据国税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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