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5]2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14
实施时间: 2005-1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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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的分类原则,将财产损失分为自行申报扣除和报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两类。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买资产而发生的正常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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