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3]29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8
实施时间: 2003-12-8
失效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94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日前,市局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33号),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机动车辆应纳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把关征收。近段时间来,各地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目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