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所[2005]20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7
实施时间: 2005-1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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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市级各商业银行,市区信用联社,市区各学校: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5]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管理
  1《证明》由各学校(指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下同)持行政介绍信按年到市国税局直属分局领取。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应详细记录领取情况。
  2各学校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和保管《证明》,建立《备案存查明细记录》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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